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,也許應先對產品的「系統」意涵有一清楚的輪廓,方能深入瞭解產品技術地圖的精義。基本上,產品的系統意涵可定義為:「一組元件、模組或次組合的結合,以預先編排好的規則運作;各元件、模組與次組合間具有交互作用(interaction)或相互依存(interdependence)的關係,以有效執行所賦予(期望)的功能。」由以上的定義,可以將產品系統拆成兩個部分討論,一是元件、模組、或次組合(或簡稱模組)本身的功能發揮;一是模組間相互作用、搭配以發揮整合運作的效能。與之相近的名詞「產品架構」,則是描述產品系統的組成要素,也就是使用哪些模組;且描述這些模組的是如何互動與相互連結的。一般而言,在討論產品架構時,往往僅涉及到使用哪些模組,但對於這些模組間是如何整合的?如何運作的?則往往不是關注的焦點。
如果將產品的開發過程分為研究(research)與發展(development)兩個區塊;則前者係探討模組的技術內涵,使用哪一種技術較能發揮模組的整體功能?探討哪一種新興技術可取代目前的主流技術?這也是科技管理專注的主流焦點;後者則往往與工程同義,係指運用已驗證可行的技術將模組設計出來,並經由反覆的產品定義、分析、設計合成(synthesis)、測試與評估等一連串程序,將顧客(產品)需求轉化為一套對系統(產品)運作的參數與系統形態(system configuration)之描述;接者,整合分析各模組相關技術參數的匹配性與整體功能的發揮性,並確保所有界面的相容性,為整體系統(產品)作最適的定義與設計;在此過程中,同時將可靠度(reliability)、可維修性(maintainability)、安全(safety)、可存活性(survivability)、人員(human)以及其他重要屬性整合於系統(產品)運作當中,以達到成本、精度與品質等的目標;最後,經由實施一個整合性的驗證程序以驗證整個系統,以及各軟/硬體模組符合客戶與作業的需要;以上的範疇即為系統工程所探討的領域。
TRIZ的學者將產品系統的演化法則分為兩大支柱,一是系統組織法則(the laws of system organization),探討產品系統的可實現性(viability),也就是如何使產品系統運作起來(make it work)、正常地運作(work properly)、以及符合需求;另一是技術系統演化法則(the laws of technical system evolution),探討的是產品技術系統的演化(How do the technical systems evolve?) ,也就是如何使產品系統的功能做最大的發揮、效率更高。若將之與前一段產品的研究與發展(工程)相對應,系統組織法則探討的是產品的發展(工程),著重在新產品架構建立之初,促使各模組間的協調合作與功能的正常運作,並滿足起碼的需求;技術系統演化法則則包括研究與發展兩項,包括採用更先進的技術,以及強化各模組間的運作關係,並進而達成動態適應性(dynamism)、可控性(controllability)、協調性(coordination)、自我完成性(self-)…等等。
在探討研發管理的課題上,學者往往並沒有將研究與發展(工程)的工作人員、運作特性、甚至管理方式做有效的區分,往往混為一談,其實兩者間存在著極大的差異;一般學者所探討的研發創造力、技術策略規劃、技術替代、具創意研發人員的管理與考核、…等等課題,都是為前者而做的研究;至於後者,則除了與新產品開發管理等相關的課題外,幾乎未有著墨。
現在回到問題的本身,「技術地圖的限制」。
雖然發展(工程)很重要,且深度影響產品的可用性、效能與可靠度;但很不幸地,技術地圖討論的重點仍舊落在研發的技術上,也就是探討產品技術的發展趨勢與技術替代規劃,對於產品系統的組織方式或構成則未能提供協助,這是技術地圖目前的限制。
假若如此,那是否有方法可以克服技術地圖的限制?
以個人短淺的知識,目前還沒解!